??诰W(wǎng)4月28日消息??2011年4月28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莊不起訴,并向李莊宣布了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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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過程中,因辯護人當庭舉示的證據(jù)與指控證據(jù)存在矛盾,致使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疑。4月22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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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后,復核了證據(jù),認為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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