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叫陳俊杰的湖南籍男子向記者爆料,稱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冒用者還在廣東番禺因搶劫被判了三年刑,現在冒用者已刑滿釋放不知去向,但他的戶籍資料上卻記載了這個犯罪記錄。
?。?月17日《法制晚報》)
如果陳俊杰的爆料信息屬實的話,那么這一被成功“冒用身份信息”的司法案件,無疑顯得極其荒唐、匪夷所思得令人難以置信。因為這不僅意味著,作為無辜者的陳俊杰,被平白無故背負了犯罪的惡名和相應犯罪記錄,更意味著,盡管犯罪分子早已“刑滿釋放”,但這起搶劫案件的一個最基本最基礎的事實——“搶劫犯的真實身份到底是什么”,其實一直都是一筆糊涂賬,實乃一起充斥著一連串低級糊涂錯誤的“葫蘆案”——犯罪分子不僅真實身份不明的情況下,糊里糊涂地“被抓、被判”,而且最終糊里糊涂地“服刑、刑滿釋放”……至始至終,辦案機關甚至都沒搞清楚“搶劫犯究竟是誰”。
面對這樣“葫蘆案”,人們顯然有理由強烈質疑并追問:在該案的刑事訴訟過程中,相關司法部門怎么可能、應該犯下如此荒誕而低級的錯誤,并且“一錯到底”地得不到及時糾正?如此低級錯誤都能發(fā)生,還有什么錯誤是不可以發(fā)生的?眾所周知,刑訴公訴案件必須“驗明”犯罪嫌疑人“正身”。而且,從爆料信息來看,司法機關要想查清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況,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難度,如“監(jiān)獄中服刑犯人的照片,與本人戶籍檔案中的照片明顯不一致 ”。
這種背景下,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仍能順利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竟然一路暢通無阻地通過“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個刑訴環(huán)節(jié),一直未被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及時察覺,豈非咄咄怪事?很明顯,之所以會發(fā)生如此怪事,如果相關司法部門不是涉嫌故意徇私枉法,那也難逃明顯的“玩忽職守”瀆職嫌疑。而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即構成玩忽職守罪。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竟能一路順利過關,以至于讓構成“最后一道防線”的“偵查、起訴、審判、服刑”等各個司法環(huán)節(jié)集體失守,那么這樣的“葫蘆案”,顯然不僅嚴重損害對被冒用身份者的權益,也是對司法所捍衛(wèi)的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種極大褻瀆、羞辱。因此,對于上述“葫蘆案”,不僅要盡快糾正相關身份錯誤、還被冒用者一個清白,并同時追查冒用者的相關法律責任,而且必須進一步徹查嚴究背后相關司法部門和人員玩忽職守的瀆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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