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證明我媽是我媽”等各種奇葩證明,經(jīng)常成為人們談論的熱門話題。一些人甚至為了開具這些奇葩證明,嘗盡了“磨破嘴,跑斷腿”的滋味。近日,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lián)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意見》明確規(guī)定,從今年9月1日起,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事項的20種證明。新政實施后,市民辦事會不會受到影響?群眾會不會辦事無門呢?對此,記者對相關部門進行了走訪。
省公安廳治安總隊:14種證明事項戶口簿、身份證都可證明
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為市民在其他部門辦事提供了方便。新的《意見》規(guī)定,派出所不再出具20種證明。這就讓人有些擔心,如果其他部門辦事又需要這些證明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海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派出所不再出具的20種證明中,有14種證明事項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及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等,都是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能夠證明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認可,派出所不再另外出具證明。
公證處:身份證和戶口簿能證明的不需派出所證明
據(jù)介紹,此前,確實有不少市民到派出所請求出具以上14種證明。這些人大多是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業(yè)務時需要這些證明。記者為此采訪了海口市一家公證處。
公證處工作人員介紹,一般來說,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能證明的戶籍信息,工作人員都不會讓當事人再去派出所開證明并重復提交。但是,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反映出的信息不全、有錯漏等,就需要補充材料,以確保公證真實無誤。
比如辦理某項涉外業(yè)務,必須身份證、戶口簿同時提供,如果當事人為掛靠集體戶、無單獨戶口簿的就需要補開戶籍證明;再比如戶口簿上未記載曾用名的,或者工作單位、婚姻狀況已經(jīng)變更又未作登記的,或者原記載有的親屬關系因戶口遷移已經(jīng)沒有記載等,就需要當事人去派出所辦理變更記載或補充開一份戶籍證明。
派出所:工作單位、婚姻狀況變更未作登記,戶口信息要更新
公證處工作人員所說的以上證明還是需要派出所開,那么派出所能給開嗎?
??诮鹳Q(mào)派出所一負責人告訴記者,公證處所提到的掛靠集體戶、無單獨戶口簿人員的戶籍信息證明,派出所一直都是給開的。即使是在《意見》正式實施后,這類特殊人群的戶籍信息證明也會繼續(xù)出具。對于戶口簿上未記載曾用名的,或者工作單位、婚姻狀況已經(jīng)變更又未作登記的,派出所會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jù)材料,對戶口簿上記載的信息進行更新。當事人可以持信息更新后的戶口簿辦理公證等業(yè)務,無需再另外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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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谑泄簿謶粽幭嚓P負責人介紹,在轄區(qū)居民請求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中,親屬關系證明占了相當大的一部分?!兑庖姟分忻鞔_規(guī)定:戶口簿能夠證明的,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不再另行出具證明。曾經(jīng)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還是要出具證明。也就是說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的兩人,經(jīng)查閱歷史戶籍檔案等材料也無法證實為親屬關系的,派出所將不予出具證明。
該負責人介紹,請求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市民,大多是為了辦理遺產(chǎn)繼承。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系,戶籍歷史檔案中又查不到記載,建議到人事部門查一查相關人員的人事檔案,看看能否找到可以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
記者從公證處得到了肯定的答復,人事檔案的原始記錄,具有相應的證明效力。
“誰主管、誰負責”做好部門間政策銜接
《意見》中還專門說明了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jīng)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等6個證明事項,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相應的辦法辦理。也就是說,《意見》實施后,派出所也將不再出具這6項證明。
《意見》出臺后,有人點贊有人擔心。擔心的人提出疑問:公安機關不出具這些證明后,要是有關單位仍要求開證明,群眾該去找誰說呢?
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意見》是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人民銀行等12個部門共同制定頒布的,確立的“于法有據(jù)”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全社會通行的,凡是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證明、凡是不屬于公安機關法定職責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再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證明。
該負責人表示,省公安廳目前正在與省司法、民政、銀行等12個部門匯簽相關《意見》的文件,屆時將下發(fā)相關單位執(zhí)行。派出所不再出具20種證明,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方便群眾辦事。《意見》實施后,各部門間會做好政策銜接,避免出現(xiàn)服務和管理空檔期,讓數(shù)據(jù)“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不再出具的證明
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證號碼
(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對于下列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nèi)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對于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guī)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jīng)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簽發(fā)《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yǎng)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qū))級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xù)。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jù)職責提供必要協(xié)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qū)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fā)《出生醫(y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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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將不再開具戶口遷移情況等20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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