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工資3500元,卻因拾金不昧被罰了500元。
日前,長沙南站保潔員甘女士撿到鉆戒上交后反被罰500元一事引發(fā)討論。據報道顯示,甘女士在打掃過程中撿到一枚鉆戒,因擔心耽誤打掃時間,于是決定先工作。16分鐘后,組長打電話詢問是否撿到鉆戒,甘女士表示有拾到并上交,但保潔公司認為其未第一時間上交對她罰款500元。
對于甘女士的處罰標準來源于一張事發(fā)后兩天才簽訂的《歸還物品承諾書》,承諾書上寫道:“員工撿到物品要第一時間上交,不允許帶出車廂,若有違反者,輕則罰款,重則開除?!钡簟暗谝粫r間”與“工作時間”起了沖突呢?據甘女士所述,她負責的車在12點50分停車,1點16分就要開車,滿打滿算也就20多分鐘的時間用于打掃。如果來回上交戒指,打掃時間必然被擠壓,工作也就無法完成。
在筆者看來,在工作規(guī)定時間緊張的情況下,優(yōu)先處理工作再處理失物,于情于理都可以接受。而從撿到鉆戒到被詢問、上交鉆戒,僅僅用了16分鐘,便被所在公司以“沒有第一時間上交”為由對甘女士進行了處罰,這未免太過“吹毛求疵”了。且撇開“工作時間”不談,用一份事后才簽訂的承諾書去處罰之前發(fā)生的事情,是否有些不妥呢?
雖說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公司規(guī)章制度嚴格是好事,但該公司對甘女士不獎反罰的行為,完全背離了社會倡導的道德認知,不僅顯得有些不近人情,容易造成“誤傷”,同時也不利于公司在員工心中樹立正確的行事導向。
拾金不昧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理應得到更多肯定和鼓勵。做了好事卻吃了虧,不僅容易挫傷人的積極性,也可能導致員工在看到失物的情況下,選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tài)度,以此避免麻煩,整個事件的負面影響已遠超被處罰的500元。(云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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